2013年8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将全面实施。届时,我国市场上销售的酒类食品的酒瓶上标签将有崭新的面孔。
据了解,这两个国家标准已于今年2月1日实施。考虑到生产企业更换标签需要一定的缓冲期限,所以有关标签的规定从8月1日实施。该标准明确规定了酒类食品的标签除了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标注外,还对“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的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示;“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的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示作了特别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酒精度:应以“%vol”为单位标示。2、警示语: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如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3、保质期:酒精度大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限。4、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符号“º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
酒是我国的大宗消费产品,也是进口大宗产品。据统计,今年1-6月,宁波检验检疫局共检验检疫入境酒类食品668批、781.8万升、3116.9万美元。为了更好规避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酒类食品的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首先要加强与国外出口商的沟通,明确告知我国标准的变更状况及要求;其次应深入解读新的标准,对照新标准内容寻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调整标签内容。同时,检验检疫人员也要以次为契机,加强进口酒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净化进口酒类食品标签不规范的乱象,确保进口酒类食品的质量,使消费者对进口酒类食品吃得放心,喝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