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卫生检疫管理

来 源:市口岸办 发布时间:2015-07-17 15:55 点击次数:

  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从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国家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境卫生检疫的任务主要为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疫检验和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职责
  
  (1)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2)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3)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4)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5)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6)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7)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8)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2)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1)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2)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3)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二)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
  
  1、海港检疫(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 船舶是国际上最早开始卫生检疫的对象。
  
  (1)船舶入境卫生检疫
  
  1)申报
  
  a、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 24 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申报。
  
  b、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鼠疫、向入霍乱、黄热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c、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
  
  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
  
  a、“Q”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b、“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
  
  a、红士一蓟三_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疾,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b、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2)检疫地点
  
  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3)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的实施
  
  a、没有染疫的船舶: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
  
  b、有染疫,进行相应的处理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2)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1)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 4 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提供所需的资料。
  
  3)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
  
  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注: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却行李、货物、由卜包等物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该船舶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2、航空检疫(入出境航空器卫生检疫)
  
  航空器在飞行中,不得向下投掷或者任其坠下能传播传染病的任何物品。
  
  (1)航空器入境卫生检疫
  
  1)按来自疫区与非疫区区别受理申报:
  
  a、来自非疫区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与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讯进行检疫
  申报;
  
  b、来自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2)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应通知下列事项:
  
  a、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b、出发站、经停站;
  
  c、机组和旅客人数(来自黄热疫区必须出示“灭蚊证书”。)
  
  3)检疫医师查验
  
  4)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运输工具检疫处押完正书”。
  
  (2)航空器出境卫生检疫
  
  1)应当在受出境检疫的航空器起飞以前,提交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并通知下列事项:
  
  a、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时间;
  
  b、经停站、目的站;
  
  c、机组和旅客人数。
  
  2)检疫医师查验
  
  3)签发“交通工具出境检疫证书”。
  
  3、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
  
  (1)出入境列车的卫生检疫
  
  1)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站有关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预报车上有无疾病发生等事项。
  
  2)客运列车到达车站后,检疫人员首先登车,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申报人员的健康情况及列车上的卫生情况。
  
  3)入境、出境检疫的列车,在查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因卫生问题需要卫生处理时,应将延缓开车时间、需调离便于卫生处理的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有关情况通知车站负责人。
  
  (2)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卫生检疫
  
  1)固定时间的客运汽车,在出入境前由有关部门提前通报;
  
  2)装载的货物应按口岸规定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物种类、数量及重量、到达地等;
  
  3)对入境货运汽车,根据申报实施卫生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检疫完毕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通过检疫查验发现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给予隔离、留验、就地诊验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其目的是达到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传入或传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