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海关管理

来 源:市口岸办 发布时间:2015-07-17 15:55 点击次数:

  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任务: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权力的内容
  
  1)行政审批权、
  
  2)税费征收权、
  
  3)行政检查权
  
  a.检查权人、货、物、工具、场所, PS:检查运输工具进出境: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有走私嫌疑:
  
  ①监管区和海关附近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
  
  ②地区外的需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b.查验权货(径行)
  
  c.施加封志权,
  
  d.查阅复制权单、证,
  
  e.查问权人
  
  f.查询权钱(需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g.稽查权资料(稽查≠检查,稽查权有效期 3 年)
  
  4)行政强制权
  
  a.扣留权(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 24 小时~48 小时,扣留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b.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c.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不宜长期保留的,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d.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强制扣缴是种补救措施 (超期未缴纳税款的,需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e.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是种预防措施,冻结财产
  
  f.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g.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5)行政处罚权(走私文物,不论多少,都按走私罪处理)
  
  6)其他权力(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击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 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适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原则、依法受到保护原则)
  
  海关的管理体制
  
  垂直领导体制: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 海关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1)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2)直属海关职责:①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②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领导隶属海关开展作业。
  
  3)隶属海关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总署缉私局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

  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各直属海关缉私局

  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