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的开放审批流程

来 源:市口岸办 发布时间:2015-07-17 15:56 点击次数:
  1、核实该口岸是否已纳入规划、计划
  
  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要求开放口岸请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经过市人民政府实地调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意后由报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交办省口岸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意后,省政府商请沈阳军区批准,同意后,由省口岸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起草代拟稿将开放项目报国务院。接国务院转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某一口岸开放的请示后,国家口岸办核实是否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计划的,立即办理;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待列入年度计划后办理。否:够一定数量的交办件后,同意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除极度少数特例重新补列入计划外,其它件统一报国务院同意后,回复地方政府。
  
  2、核实地方政府所报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内容包括:拟开放口岸可研究报告、口岸位置、开放内容、查验机构编制、配套建设资金来源、口岸所在地大军区意见,港口口岸要表明口岸开放范围,边境口岸要有两国协定等,如内容不全,请地方政府补充材料。
  
  3、具体审理 
  行文(署办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外交部(仅限边境口岸)、公安部、交通部(仅限港口口岸)、铁道部(仅限铁路口岸)、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仅限航空口岸)、总参作战部,署内人教司。以上各单位意见一致同意后,拟署岸发文件(包括地理位置、水域范围、各查验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口岸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国务院批复地方政府地代拟稿等)并会签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总参谋部(限航空口岸)后,向国务院报告,拟同意开放或扩大开放此口岸。
  
  4、国务院批复
  
  5、验收
  
  国务院批复同意此口岸对外开放后,该口岸所在地政府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口岸建设;待一切准备就绪,由省级口岸主管部门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对口岸进行初验。合格后,报文给海关总署,申请进行国家级验收;
  
  接地方政府文件后,将地方政府申请验收的函转发外交部(仅限边境口岸)、公安部、交通部(仅限港口口岸)、铁道部(仅限铁路口岸)、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仅限航空口岸)、总参作战部,署内监管司、财装司、人教司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意见一致后,给署内领导写签报,请示组织验收事,署内领导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赴口岸进行验收。
  
  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和口岸当地政府)组成的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纪要,并签字通过。
  
  6、对外宣布
  
  海关总署发文(署厅函)批准验收纪要后,港口口岸由交通部宣布对外开放;航空口岸由民航总局宣布对外开放;边境(铁路、公路)口岸经两国外交照会确认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口岸临时开放的审批程序
  
  1、航空口岸
  
  由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后,向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查验单位意见,口岸规划办公室书面征求公安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总参作战部及监管司意见,同以后,拟文(署办函)函复地方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公安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总参作战部和直属海关。
  
  2、港口口岸
  
  由交通部征求海关总署和其他查验部门及总参作战部意见后,批复。 署内由口岸规划办公室征求监管司意见后回复交通部。
  
  3、边境口岸
  
  (1)国内提出
  
  由口岸所在地省级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同意后,向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查验单位意见,口岸规划办公室书面征求外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及监管司意见,同意后,由外交部照会口岸对应国外交部,待口岸对应国外交部复照后,拟文(署办函)函复地方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外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和直属海关。
  
  (2)邻国提出
  
  接外交部转来的口岸对应国外交部要求临时开放照会后,征求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口岸所在地省级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监管司意见,同意后,拟交函告外交部,同时抄送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口岸所在地省级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和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