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开放的审理条件

来 源:市口岸办 发布时间:2015-07-17 15:56 点击次数:
 列入规划并你列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进入审批程序的口岸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口岸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为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的地区;

2、符合国家国防安全要求。口岸项目所涉及地区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有完善有效的措施,陆远口岸项目与周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安全控制范围等划定清晰、界限明确,空运口岸已有明确开放航段和空载范围,水运口岸项目已有明确的开放水域、岸线范围,以及开放港区、码头、泊位具体名称,并得到大军区正式同意。

3、口岸项目所在省厅级行政区域内有应优化整合的同类型口岸,已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具体措施和设施时间表。

4、口岸项目内主要交通运输设施已履行国家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生产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已完成对外开放后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可行性论证,能够达到口岸开放的运量指标。

6、空运口岸项目已有中、外航空公司开通该机场估计航线的明确需求,内陆河沿边地区机场开放前国内定期航班航线不少于 10 条,沿海地区机场不少于15 条,边境陆路口岸项目已与毗邻国家外交达成一致。

7、已有符合有关规定的检查检验设施建设规划和已落实的资金来源。

8、已有符合有关规定、能够满足口岸查验监管需要的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初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