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口岸协调委员会关于《2020年宁波市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宁波口岸实施“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需采用“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的,由货运代理企业在船舶靠泊作业前(出口货物在集装箱进港前)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提出具体作业需求;码头根据船舶作业计划,在保障码头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受理“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
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船舶作业计划,在船舶靠泊前通知货运代理企业预计的提箱时间或进箱时间;货运代理企业应提前做好安排,保障提箱车辆或出口集装箱按时在码头指定地点等候作业。
三、进口船舶抵港前(出口集装箱进港前),货运代理企业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相关报关手续。船舶抵港后,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申报船舶抵港报动态;出口集装箱进港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码头向海关发送出口运抵报告。
四、海关收到船舶抵港报动态或出口运抵报告后,对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放行作业。
对于进口货物,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码头根据海关放行信息和船舶作业情况,安排提箱作业;对于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货运代理企业应及时联系报关公司向码头办理无纸化放行操作,并联系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发送装载舱单,码头根据海关准装指令和船舶作业情况,安排装船作业。
五、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需实施海关查验作业的,按现有作业流程落场后进行操作。
上述作业模式即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具体联系人信息如下:
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俞 涛 | 89187473 |
宁波海关 | 周晓平 | 89090756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 林斌斌 | 27696374 |
宁波北仑第一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单证中心 | 27697857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 | 单证中心 | 27698605 |
宁波北仑第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受理中心 | 27699598 |
宁波大榭招商国际码头有限公司 | 服务中心 | 86985215 |
宁波梅山岛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服务中心 | 27688601 |
特此公告。
市口岸办 宁波海关 宁波舟山港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