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宁波市口岸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现公布如下: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
口岸发展重要规划 | 五年和五年以上口岸发展专项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 |
重大口岸政策和改革措施 | 口岸数字化改革、跨境贸易便利化、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 提交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关口岸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